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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办发〔2019〕8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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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推进城区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保障畜产品安全供给与保护环境并重,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按照市委、市政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切实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努力构建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推进全市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实现我市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在“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基础上,全市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原则。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规划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有序推进畜禽养殖实施分区管理。

——坚持优化布局,科学引导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优化养殖布局,调整畜牧产业结构。

——坚持转变方式,规范养殖原则。逐步推进畜禽养殖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方式转变,实现畜牧业提质增效,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和谐健康发展。

——坚持政府谋划,市场运作原则。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科学谋划,精准施策,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以企业投入为主,以财政支持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有力推进畜禽业养殖转型升级。

三、工作目标

科学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实施分区管理。2019年底前,禁养区内全部取缔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个数和规模只减不增;饮用水二级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外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逐步退出。适养区内现存规模养殖场(户)要限时整改到位,新增规模养殖场依据建场区域的环境承载容量合理限定养殖规模。优化畜牧产业布局,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养殖,鼓励发展特色和观光养殖业。到2025年,全市畜禽养殖业要达到品种有特色,数量有规模,质量有标准,生态有形象。

四、重点任务

(一)依法依规,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根据《关于印发营口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6〕36号),全市禁养区范围已经明确,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划定的禁养区域。禁养区原则上5年以内不作调整,但可根据禁养区所在区域生态功能发生变化,经省政府同意后各县(市)区可进行适当调整。

2.畜禽养殖限养区。各县(市)区要以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主要河流干流,以及防控动物疫病要求的原则,根据相关行业技术规范,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划定。具体分三类划定。一类限养区范围包括:主要河流干流两侧外延300米范围内区域及由畜禽养殖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区域。二类限养区范围包括: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外规划区,市主城区的规划区;距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铁路、国道、高速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内的区域。三类限养区范围包括:农村社区、行政村人口聚集区及外围500米区域内。

3.畜禽养殖适养区。各地可依据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划定。范围包括: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二)依据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对畜禽养殖实施分区管理

1.畜禽禁养区管理。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禁养区禁止养殖区域内全部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2019年底前饮用水二级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外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建成粪便污水配套设施,并实现养殖污染物资源化利用,逐步推进全部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严禁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卫生)。加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监管力度,已关闭的养殖场严禁复养,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2.畜禽限养区管理。现有畜禽养殖场个数和规模只减不增,2019年底前一类限养区内全部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建成粪便污水配套设施,并实现养殖污染物资源化利用,严禁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城市规划区限养区内的散养户,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逐步退出养殖的相关政策。二类限养区内全部规模养殖场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粪便污水配套设施建设;严格控制规模养殖场养殖规模,并逐年削减。鼓励三类限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到适养区继续养殖;鼓励现有畜禽散养户建设粪便污水贮存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禁止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

3.畜禽适养区管理。加快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须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配套设施和畜禽尸体处理设施(已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对老旧规模畜禽养殖场开展环保清理排查,对于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实施整改并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对于无法整改达标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提请同级政府实施关停取缔。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依据建场区域的环境承载容量合理限定养殖规模。2019年底前,适养殖区内现有在养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达到100%;2020年底前,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设施配套率达到100%。

(三)优化畜牧产业布局

1.优化养殖区域布局。引导畜禽养殖向适养区转移,在主要由畜禽养殖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区域限制养殖。科学确定产业发展优先顺序和区域布局,合理确定各区域养殖规模,做到应减则减,宜调则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行为。2025年前,适养区畜禽养殖量占比逐年提升。

2.优化养殖结构。深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逐步由耗粮型畜牧业向草食类畜牧业转变,大力发展特色畜牧业。加快辽宁绒山羊、辽育白牛等优质品种的引进和推广,大力推进秸秆养牛、养羊。因地制宜发展肉驴、鸭、鹅等特色产业。2025年以前,全市肉牛、绒山羊产值占比逐年提升,特色畜牧业产值占比逐年提升。

(四)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加快提升优质特色畜产品供给能力,推进畜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工程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全市标准化养殖水平。推行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技术体系、饲料标准体系、防疫标准体系、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降低养殖业排放。到2020年,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实现100%入网运行。2025年底前,全市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率达到95%以上;肉牛、羊规模化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2.推进畜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养殖基地,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加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引导大型加工企业重组形成集团。

3.引导养殖、加工企业发展优质绿色畜产品生产。培育一批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提高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调整优化屠宰行业产业结构,引导大型屠宰企业向上、下两端延伸产业链,建设高标准屠宰加工企业。积极引导小型屠宰厂点整合、重组和转型升级改造,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改变乡镇小型屠宰点“多小散乱差”的现状。加快形成结构更加合理、保障更加有力的畜产品及精深加工产品供给体系。

4.培育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家庭牧场,引导和促进以绒山羊、蛋鸡、肉鸡、肉牛、肉驴合作社为重点的畜牧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进一步规范生猪、鸡蛋、肉鸡购销经纪人的经营活动。继续开展省级畜牧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评选活动,通过典型示范带动更多的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5.依托畜牧业资源发展旅游畜牧业,实施“互联网+”现代畜牧业行动。因地制宜培育一批以畜禽生态养殖、居民动物认领、生产流程感知等为主要特点的畜牧旅游点,充分挖掘畜牧业的休闲度假、旅游观光、体验感知等方面功能。全面推进“互联网+”畜牧业生产管理,加快推进“互联网+”畜牧业生产监测,养殖场环境智能监控、畜禽体征智能监测、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和防控等系统建设,构建畜牧业新型业态。

(五)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生态化养殖

1.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备案管理制度。

2.同步推动散养密集区粪污治理,鼓励、引导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建设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率。村屯内确需保留畜禽散养的,须建设粪便污水贮存设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散养畜禽管理及对其产生的粪污进行收集、处理、利用。

3.鼓励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因地制宜支持采取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到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总结出适合本地实际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并推广应用,实现全市养殖区域全覆盖。

4.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区政府应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病死畜禽必须利用现有的或将来规划建成更高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2020年底前,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要达到75%以上。

(六)强化防疫,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实现健康养殖

1.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扑灭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强制免疫应免动物免疫率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2.淘汰饲喂餐厨垃圾和严重影响环境的中、小散型养猪场(户),严禁餐厨剩余物喂猪,做好餐厨垃圾回收全链条监管工作。

3.强化“两场(规模化猪场和种猪场)”生物安全管理,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对“两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现有养猪场(户)进行全面排查,探索通过市场机制推动“两场”周边中小规模养殖场(户)逐步弃养、退养。

4.对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和疫点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及高风险区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户)禁养时间按国家、省文件规定执行,复养经环境采样检测合格才能恢复生产。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可制定更严格的禁养措施。

5.2019年5月1日前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企业一律立即停产整改;7月1日前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6.严禁私屠滥宰畜禽行为。禁止在非定点场所屠宰牛、羊、猪等畜禽,违反规定按有关规定予以惩罚,禁止私自摆摊设点,私屠滥宰畜禽(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七)落实责任,依法明确监管职责

1.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和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坚持四不准原则: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主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建设达标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谁污染、谁治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

2.各部门分工负责,保证畜禽污染防治效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落实项目用地,农业部门负责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和动物疫病防治相关工作,乡镇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3.严格执行规模以上养殖场环评报告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4.准确填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科学统计并跟踪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建立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

5.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养殖场(户),依法严格监管。

6.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持续保持打击贩卖、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管护责任,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本地区开展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管、收集等运行经费,建立有效的运行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转型升级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19年5月底前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并公布本区畜禽养殖转型升级工作方案,抄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在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主动参与,密切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要实现相关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部门协调配合、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农业、生态环境、财政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问题,组织督办落实,共同推进畜禽养殖转型升级工作。

(三)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积极创新财政支持引导模式,争取和整合中央、省相关财政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推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禁养区内依时限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和散养户,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拆除的畜舍和设施及提前出栏的家畜给予适当补偿。对禁养区和限养区内自愿搬迁至适养区继续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应给予相应资金、土地等政策支持。鼓励对适养区内养殖优质辽宁绒山羊、辽育白牛、肉驴、鸭、鹅等品种的规模养殖场,实施规模化、标准化和生态化改造升级的规模养殖场,限养区内建档立卡散养户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对建设有机肥加工项目等参与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运和利用的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土地和资金补贴支持。探索商品有机肥补贴、粪污处理设备农机补贴等相关政策联动机制。紧抓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契机,创新金融业扶持畜牧业发展政策,引入多类型金融资本参与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

(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畜禽标准化示范区和标准化示范场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服务。推广科学养殖技术、饲料标准技术、防疫标准技术、畜牧业检验检测标准技术。组织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和技术研发,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根据不同资源条件、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肥料化利用、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集成推广应用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关键技术。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加强示范引领,不断提升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五)强化督查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区畜禽养殖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并与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定期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市政府将定期调度和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予以通报。

附件:营口市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责任清单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营口市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指导意见责任清单

序号

任务名称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

依法依规,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政府

2

依据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对畜禽养殖实施分区管理

禁养区: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禁养区禁止养殖区域内全部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2019年底前饮用水二级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外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建成粪便污水配套设施,并实现养殖污染物资源化利用,逐步推进全部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严禁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监管力度,已关闭的养殖场严禁复养,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限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个数和规模只减不增,2019年底前一类限养区内全部规模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建成粪便污水配套设施,严禁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二类限养区内全部规模养殖场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粪便污水配套设施建设。鼓励现有畜禽散养户建设粪便污水贮存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禁止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

适养区:畜禽养殖场须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配套设施(已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对老旧规模畜禽养殖场开展环保清理排查,对于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实施整改并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对于无法整改达标的,由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提请同级政府实施关停取缔。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依据建场区域的环境承载容量合理限定养殖规模。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政府

禁养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卫生)。

市住建局

站前、西市区政府

2

依据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对畜禽养殖实施分区管理

限养区:2019年底前一类限养区内,城市规划区的散养户,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逐步退出养殖的相关政策。二类限养区内,严格控制规模养殖场养殖规模,并逐年削减。鼓励三类限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到适养区继续养殖。

适养区:加快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须建设相应的畜禽尸体处理设施(已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配合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老旧规模畜禽养殖场开展环保清理排查。2019年底前,适养殖区内现有在养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达到100%;2020年底前,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设施配套率达到100%。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政府

适养区:新建、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

3

优化畜牧产业布局

优化养殖区域布局。引导畜禽养殖向适养区转移,在主要由畜禽养殖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区域限制养殖。科学确定产业发展优先顺序和区域布局,合理确定各区域养殖规模,做到应减则减,宜调则调。2025年前,适养区畜禽养殖量占比逐年提升。

优化养殖结构。深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逐步由耗粮型畜牧业向草食类畜牧业转变,大力发展特色畜牧业。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政府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行为。

市自然资源局

各县(市)区政府

加快辽宁绒山羊、辽育白牛等优质品种的引进和推广,大力推进秸秆养牛、养羊。因地制宜发展肉驴、鸭、鹅等特色产业。2025年以前,全市肉牛、绒山羊产值占比逐年提升,特色畜牧业产值占比逐年提升。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中心

各县(市)区政府

4

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加快提升优质特色畜产品供给能力,推进畜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工程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全市标准化养殖水平。推行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技术体系、饲料标准体系、防疫标准体系、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降低养殖业排放。到2020年,兽药“二维码”追溯体系实现100%入网运行。2025年底前,全市肉鸡、蛋鸡规模化养殖率达到95%以上;肉牛、羊规模化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引导养殖、加工企业发展优质绿色畜产品生产。培育一批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品牌,提高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调整优化屠宰行业产业结构,引导大型屠宰企业向上、下两端延伸产业链,建设高标准屠宰加工企业。积极引导小型屠宰厂点整合、重组和转型升级改造,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改变乡镇小型屠宰点“多小散乱差”的现状。加快形成结构更加合理、保障更加有力的畜产品及精深加工产品供给体系。

培育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家庭牧场,引导和促进以绒山羊、蛋鸡、肉鸡、肉牛、肉驴合作社为重点的畜牧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进一步规范生猪、鸡蛋、肉鸡购销经纪人的经营活动。继续开展省级畜牧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评选活动,通过典型示范带动更多的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依托畜牧业资源发展旅游畜牧业,实施“互联网+”现代畜牧业行动。全面推进“互联网+”畜牧业生产管理,加快推进“互联网+”畜牧业生产监测,养殖场环境智能监控、畜禽体征智能监测、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和防控等系统建设,构建畜牧业新型业态。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中心

各县(市)区政府

推进畜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养殖基地,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加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引导大型加工企业重组形成集团。

因地制宜培育一批以畜禽生态养殖、居民动物认领、生产流程感知等为主要特点的畜牧旅游点,充分挖掘畜牧业的休闲度假、旅游观光、体验感知等方面功能。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政府

5

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生态化养殖。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备案管理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

县级环保部门

同步推动散养密集区粪污治理,鼓励、引导专业养殖户和散养户建设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率。村屯内确需保留畜禽散养的,须建设粪便污水贮存设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散养畜禽管理及对其产生的粪污进行收集、处理、利用。

2020年底前,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要达到75%以上。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政府

鼓励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因地制宜支持采取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到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总结出适合本地实际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并推广应用,实现全市养殖区域全覆盖。

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区应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病死畜禽必须利用现有的或将来规划建成更高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中心

各县(市)区政府

6

强化防疫,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实现健康养殖。

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扑灭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强制免疫应免动物免疫率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强化“两场(规模化猪场和种猪场)”生物安全管理,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对“两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现有养猪场(户)进行全面排查,探索通过市场机制推动“两场”周边中小规模养殖场(户)逐步弃养、退养。

对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和疫点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及高风险区扑杀范围内的养猪场(户)禁养时间按国家、省文件规定执行,复养经环境采样检测合格才能恢复生产。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可制定更严格的禁养措施。

2019年5月1日前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企业一律立即停产整改;7月1日前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严禁城区内私屠滥宰畜禽行为。禁止私自摆摊设点,私屠滥宰畜禽(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中心

各县(市)区政府

淘汰饲喂餐厨垃圾严重影响环境的中、小散型养猪场(户),严禁餐厨剩余物喂猪,做好餐厨垃圾回收全链条监管工作。(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并索取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淘汰饲喂餐厨垃圾严重影响环境的中、小散型养猪场(户),严禁餐厨剩余物喂猪,做好餐厨垃圾回收全链条监管工作。(餐厨垃圾回收和无害化处理职责)。

市住建局

各县(市)区政府

淘汰饲喂餐厨垃圾严重影响环境的中、小散型养猪场(户),严禁餐厨剩余物喂猪,做好餐厨垃圾回收全链条监管工作。(对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的生猪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职责)

市农业农村中心

各县(市)区政府

禁止在非定点场所(室外)私自摆摊设点销售牛、羊、猪等畜禽产品,违反规定按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市住建局

各县(市)区政府

2019年5月1日前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立即停产整改。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政府

7

落实责任,依法明确监管职责。

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和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建设达标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谁污染、谁治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

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中心

各县(市)区政府

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坚持四不准原则: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主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卫生服务和监管,持续保持打击贩卖、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管护责任,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本地区开展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管、收集等运行经费,建立有效的运行模式。

准确填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科学统计并跟踪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建立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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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

各部门分工负责,保证畜禽污染防治效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落实项目用地,农业部门负责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和动物疫病防治相关工作,乡镇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中心

各县(市)区政府

严格执行规模以上养殖场环评报告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养殖场(户),依法严格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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