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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农发〔2026〕4号:关于印发《营口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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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考执行。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营口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乡村振兴目标,压实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乡镇属地监管、农业农村部门业务指导职责,坚持集体决策、规范使用、公开透明,推动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阳光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坚守底线。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财务、会计制度,严守分配顺序、范围及程序,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举债分配、亏空分配、突击分配,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成员权益不受损。

2.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大额资金支出、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重大财务事项,严格执行“四议一审两公开”民主程序,未经民主表决不得实施。落实财务定期公开制度,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账目流程,主动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群众监督。

3.风险防控,守住底线。严禁账外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严控债务风险,杜绝违规出借集体资金。

二、重点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账户与收入管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集体所有的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金的存入和支取应当通过基本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2.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现金收款所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于3日内将款项存入银行账户,做到应收尽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规模大小、货币资金收支量多少合理确定库存现金规模,应不超过1000元。

3.集体经济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预收收入、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不宜一次性全部计入当年收入,须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村集体收入应使用《XX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

4.留归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列入公积公益金,专款专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资金、有明确用途的捐赠资金不得计入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

5.财政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和补助收入,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的使用用途专款专用。

(二)规范支出审批管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原则上应当取得合法合规的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对向个人零星支付临时雇工劳务费、收购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等确实无法取得正规票据、且单项金额在500元以内的支出,可使用乡镇经管站统一印制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票据》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但必须同时附收款人身份信息、支出明细清单及领款人签收(按手印)等佐证材料。超过限额的,应依法取得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不得以自制付款票据代替。严禁以拆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发票管理,严禁以自制票据套取集体资金。经手人、验收(证明)人、监事长、理事长、代理会计(或村会计)按规定履行审核签字程序后,方可支付入账。

2.根据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乡镇有审核要求的,由乡镇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并签字。各地可参考2023年我局下发的《营口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自行确定大额资金标准。

3.村集体原则上大部分支出应用于经营活动,严格控制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公益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一般不得用于以下支出:①购买投资理财产品;②新建村级办公场所(用于生产经营的必要建筑物、构筑物除外);③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的运输工具除外);④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集体经济项目;⑤以各种名义修建“形象工程”“面子工程”;⑥变相发放各类津贴补贴;⑦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支出。

4.严格规范村干部绩效性工资支出。按照省委组织部 省社工部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通知》(辽财债管〔2026〕13号)要求:“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绩效考核奖励报酬均可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以及其他渠道资金,绩效考核奖励报酬是否设立及发放方式由乡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的要求,各地要统筹好辖区镇(街)进一步规范对于除村党支部书记外其他村干部进行发放绩效考核性奖励报酬工资的发放标准及要求,坚决杜绝从当年村集体收益中直接发放“补差性”工资。

(三)规范村集体收益分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年末亏损未弥补前可暂不向成员进行收益分配。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可分配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公益支出-其他支出。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净收益=收益总额-所得税费用。本年可分配收益=净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必须严格遵循“先补亏、后提取、再分配”的法定顺序进行: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②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③向成员分配收益。剩余可分配收益,可按照量化给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即按股分红)进行分配。④其他。主要包括向完成前序分配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总额超过5万元,依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可对集体经营管理骨干、主导产业带头人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经营收益增量的10%。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核实经营成果。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清理债权债务,清收应收款项,做好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款项;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计算可分配收益。②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理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当期的经营状况,制定年度收益分配建议方案。③履行审核和民主程序。监事会审核收益分配方案,广泛征求成员(代表)意见,修订完善后执行“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复。④组织实施。收益分配方案批复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签字确认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股权户代表或各成员。发放方式应通过银行转账兑付。⑤结果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发放情况向全体成员公示,并将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表以及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与财务公开制度

1.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作用,对集体财务收支全程监督,参与财务审核、账目核查。

2.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情况要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事项(如征地补偿费分配、补贴发放明细、资产发包、筹资筹劳、工程项目等)即时公开。公示留存时间: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开渠道以村务公开栏为主,配套使用阳光三务、微信群等。

3.规范成员查阅账目操作: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书面查账申请,写明姓名、电话、申请查阅账册时段、范围、查账事由、申请人签字;②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并盖章,主要对查账人员身份进行确认;③乡镇经管站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间、申请人、查阅范围、受理意见、答复时限。对于不属于村集体“三资”账目的直接告知不予受理,对于要求个人查阅的告知受理查阅时间;④组织查阅:优先委托村监委会开展核查。在指定场所现场查阅,账册凭证不外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拍照、复印原始凭证。查阅后,由村监委会对成员提出疑点解释答复。⑤对于要求本人查阅的,必须由村报账员、村监委会陪同,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登记表》。仅限现场阅览,原始凭证不能带出档案室,复印、拍照需村集体书面批准,同意后只允许复印与其诉求相关资料。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压实层级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业务指导、政策解读、督导调度;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抓好辖区业务培训、日常监管;乡镇落实直接监管责任,发挥镇经管站作为三资代理中心的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村监委会履行内部监督责任。

(二)加强业务培训:常态化开展乡镇代理会计、村报账员、村监事会成员业务培训,重点培训资金审批、民主程序、财务公开、村民查账、档案管理等实操内容,提升基层经办人员能力。

(三)常态化督导检查:将集体资金规范管理纳入农村集体三资整治重点内容,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督导。对制度落实不到位、财务不公开、阻挠成员正常查账的乡镇、村,及时督促整改,通报典型问题。

(四)健全长效机制:持续完善集体资金管理配套制度,用好数字化三资监管平台,推动资金运行全程线上留痕。总结推广基层好经验做法,持续提升集体资金规范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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