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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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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村集体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阳光化,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坚守底线。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举债分配,保障集体资产不流失。 二是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大额支出、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执行 “四议一审两公开”,落实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风险防控,守住底线。严禁账外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严控债务,禁止违规出借集体资金。

二、重点工作要求

(一)规范账户与收入管理

村集体原则只开设 1 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公款私存。现金收入 3 日内缴存银行,库存现金不超 1000 元。承包、出租等一次性收入按受益年度分摊入账。征地补偿、财政专项、定向捐赠等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作为收益分配。

(二)规范支出审批管理

支出优先取得正规票据;500 元以内对个人零星支出,可使用乡镇统一印制票据并配齐佐证材料,严禁化整为零规避票据管理。支出履行多级签字审批,大额资金标准参照市级实施细则执行。严控非生产性开支,严禁用于理财产品、形象工程、变相发放补贴等禁止类支出。严格执行村干部报酬政策,禁止从当年集体收益发放补差性工资。

(三)规范收益分配

实行量入为出,亏损未弥补可不分配。严格执行先补亏、后提取、再分配顺序:弥补往年亏损→计提公积公益金→成员按股分红;收益超 5 万元的,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可给予经营骨干奖励,奖励不超当年经营收益增量 10%。 收益分配须清查核算、拟定方案、履行民主程序、乡镇批复、银行转账发放、公示备案。

(四)强化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

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能。财务收支每季度公开,重大事项即时公开,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规范成员书面申请查账流程,实行现场查阅,凭证不得私自带出、随意翻拍复印。

三、保障措施

压实市、县(区)、乡镇、村四级责任;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将资金管理纳入 “三资” 整治,强化督导整改;运用数字化监管平台,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解读单位:营口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发展改革科)

联系人:魏新宏

联系电话:0417-288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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