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5〕514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5〕512号)要求,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能力,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2025年营口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2025年营口市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5年营口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市2025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2025年辽宁省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资金来源、原则
(一)资金来源
省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10万元。
(二)支持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不重复”的原则,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坚持自下而上申报、逐级审核的原则。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求
(一)支持对象。奖补对象为依法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名录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具体条件包括:
一是制度健全有效。农民合作社章程符合要求,内容规定切合自身发展特点。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制定并执行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应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相关会议记录完整、内容真实。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近3年农民合作社会计账簿齐全,填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农民合作社向成员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第三方应当提供年度财务运行分析报告。
三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应当与成员账户信息保持一致,成员数量高于县域内平均水平。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等情况有据可查、记录清晰。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农民合作社利用视频监控、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定位轨迹、传感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信息,实现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依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并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是社会声誉良好。农民合作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相关负责人参加过高素质农民、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等培训培育工作,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从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支持方式。对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资金先建后补。项目由农民合作社自主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核、市级审定,项目竣工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11月15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报告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比例予以奖补,也可以实行定额补助。其中,可确定1-2个项目开展贷款贴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原则上,每个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防止人为“垒大户”。
(三)支持内容及补助标准。
1、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清洗包装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粮食主产区的农民合作社可开展育苗棚、农机库棚、晾晒仓储等设施更新改造建设;
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予以补助。
2、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
补助标准:对农民合作社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辽宁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1万元资金补助;对农民合作社获得授权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
3、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予以补助。
4、支持农民合作社与省级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合作,承担优质绿色高效技术集成推广应用服务。
补助标准:对农民合作社与省级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合作,承担优质绿色高效技术集成推广应用服务的,按照不超过投入总额的50%补助。
5、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支持从事蔬菜、水果等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建立检测室,购买速测设备、应用胶体金速测检测技术进行自我检测,购买扫码枪、贴码机、打印机等设备,推动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予以补助。
6、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文化建设。
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予以补助。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项目库。各县(市)区统计农民合作社符合本方案中支持范围和内容的建设项目,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项目库。
(二)自主申报。按照“先入库,后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填报《2025年营口市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书》(附件1)、《项目申报表》(附件2),于9月20日报送至所在乡镇。
(三)乡镇审查。合作社所在乡镇结合申报材料对农民合作社的项目用地、社会声誉、联农带农等内容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由合作社提出验收申请(附件3),所有材料于10月10日前统一汇总推荐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县级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结合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以书面审查、实地验收等方式对农民合作社申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在县级门户网站及农民合作社所在村公示验收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合作社名称、申报项目类型、项目建设时间和拟补贴资金等,公示5天无异议的,将所有材料报以正式文件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查。
(五)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结合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合作社成员采取随机电话抽查、实地复核等方式,了解农民合作社经营和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抽查结果与检查验收结果均通过的,将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名单及最终确定补助金额在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一)加强项目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将实施方案在网站上公开,设定公开电话,接受项目建设咨询以及造假线索举报。对检查、验收以及举报线索核实中发现农民合作社弄虚造假等情形的,取消该农民合作社项目本年度及后3年项目申报资格。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农民合作社对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乡镇负责对项目用地、社会声誉、联农带农等内容进行审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核、督促工作进度、协助解决问题、项目初验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复验审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将项目资金分配至县区财政部门等。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二)规范资金使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资金分配和使用,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同一项目不得兼得中央财政奖补,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同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第十五条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作为专项基金处理,并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计入成员账户。
(三)做好项目总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获得奖补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实行名录管理,通过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记录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动态监测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和联农带农情况。项目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数据材料同步填报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附件:1.2025年合作社项目建设书
2.2025年营口市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表
3.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4.合作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表
附件1
2025年合作社项目建设书
项目县(市)区
农民合作社名称
申 报 日 期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
农民合作社名称 |
|
理事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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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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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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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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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是否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名录 |
□是 □否 |
||
是否注册商标 |
□是 □否 |
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
□是 □否 |
示范等级 (最高荣誉)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
获评时间 |
_____年_____月 |
开户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姓名 |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联系方式 |
|
合作社主要成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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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成员数量 |
|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返还比例(2024年) |
% |
农民合作社 类型 |
□种植业 □养殖业 |
主要经营内容 |
|
□种养结合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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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农民合作社收入(万元) |
|
农产品销售渠道 |
|
项目建设用地是否获得有关部门备案或许可批复 |
□是 □否 |
理事长征信情况 |
另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
畜牧合作社是否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备案手续 |
□是 □否 |
相关负责人参加过高素质农民、“头雁”培训 |
□是 □否 |
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项目
1、项目建设内容(按照实施方案中的实施内容具体填写)
2、建设地点:
3、建设时间及完成时间:
4、项目推进及管理措施:
5、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项目带动能力,直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通过实施项目,可以解决农民合作社哪些问题,带来哪些效益)
三、资金投入预算表
项目资金 |
项目投资总额 |
其中:拟申请财政补助 |
其中:项目单位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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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估算 |
项目预算明细 |
预算金额 |
备 注 |
基础设施施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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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购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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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购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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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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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调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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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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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列支内容) |
四、用地合法性(地类证明)及环评情况等
提供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手续,畜牧合作社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备案手续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1.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二维码、合作社章程;
2.近2年合作社成员大会的会议记录;
3.实有成员名册。
4.获得的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
5.近3年合作社会计账簿和账户记录,如委托第三方记账的应提交上年度财务运行分析报告;
6.与农产品安全生产制度有关的视频等材料;
附件2
2025年营口市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表
项目单位情况 |
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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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项目资金用途 |
具体用途 |
金额(万元) |
其中使用财政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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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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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意见 |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农民合作社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
||
此内容需手写(本合作社申报的建设项目合法合规,所提供的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客观、真实、准确,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本合作社未发生或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从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项目未重复获得财政资金支持。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本合作社自负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签名: 农民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 |
经审核,该农民合作社项目建设书内容客观真实。同意推荐申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
同意上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农民合作社名称 |
|
||
理事长姓名 |
|
联系电话 |
|
项目投资 |
万元 |
申请财政补贴 |
万元 |
建设时间 |
开工时间 : 年 月 竣工时间: 年 月 |
||
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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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总结 |
(合作社印章)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合作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表
验收类别 |
序号 |
验收材料内容 |
验收情况 |
文本材料验收 |
1 |
合作社提出的验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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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5年合作社项目建设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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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5年营口市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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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粮食主产区的农民合作社开展育苗棚、农机库棚、晾晒仓储等设施更新改造建设需提供:钢筋水泥等建材购置清单、人工结算单、土建工程结算单等相关财务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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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清洗包装等设备购置需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安装调试验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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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需提供:对应的标识书或批复文件、申报费用证明等财务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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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作社与省级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合作,承担优质绿色高效技术集成推广服务的,应提交技术基层推广应用服务合同、县级农业部门提供技术服务效果评估报告、与服务合同对应的服务支出相关费用等财务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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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项目建设用地合法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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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三方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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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项目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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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作社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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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地查验 |
12 |
现场查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建设用地是否合法有效,项目建设是否完成等。 |
|
电话或走访查验 |
13 |
对农民合作社成员采取随机电话或者走访抽查,抽查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3户。 |
|
验收组成员签字: 验收单位盖章: |
2025年营口市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市2025年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2025年辽宁省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资金来源、原则
(一)资金来源
省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50万元,以及省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结余资金。(其中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家庭农场项目已实施但未通过验收的,经验收合格,继续按照2024年标准补助)。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结余资金可以与2025年中央财政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同时使用,参照本实施方案,统筹安排。
(二)支持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不重复”的原则,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坚持自下而上申报、逐级审核的原则。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求
(一)支持对象。奖补对象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具体条件包括: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本县域内户均承包面积10倍以上(最低50亩含50亩,最高不超过500亩)、务农收入相当于本县域内二三产业务工收入(大体是本地区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具体可参考2024年大石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720元,盖州地区24254元,鲅鱼圈区、老边区可参考2024年营口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55元),且有与之相匹配的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真实准确完整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流转合同中要准确标明相关承包地块代码。
二是生产管理规范。完成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内信息更新,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亮码运营。使用相应财务记账工具记账,经营效益较好。
三是生产服务优质。家庭农场利用视频监控、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等轨迹、传感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实现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依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并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是联农带农紧密。家庭农场通过土地入股分红、劳务用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
五是社会声誉良好。家庭农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负责人参加过高素质农民、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等培训培育工作。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支持方式。对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资金先建后补。项目由家庭农场自主申报、乡镇上报、县级审查、市级审定,竣工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11月15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报告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验收报告经审核合格,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比例予以奖补,也可以实行定额补助。原则上,每个家庭农场奖补资金不超过10万元,防止人为“垒大户”。
(三)支持内容及补助标准。
1、支持家庭农场采用先进技术、购置物资装备,提高生产经营或服务能力;
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予以补助。
2、支持家庭农场在合法土地上新建仓储、烘干、晾晒设施、农机棚库,水田地区新(翻)建育秧棚,或者翻建原有生产设施等固定资产建设,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予以补助。
3、支持家庭农场带动县域内其他家庭农场完成“一码通”赋码、使用相应财务记账工具记账,开展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销售库存等记账业务;整理并建立电子化流转合同档案,探索网签流转合同,实现家庭农场规范化运营。
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予以补助。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项目库。各县(市)区统计家庭农场符合本方案中支持范围和内容的建设项目,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项目库。
(二)自主申报。按照“先入库,后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填报《2025年营口市家庭农场建设项目书》(附件1)、《项目申报表》(附件2),于9月20日报送至所在乡镇。
(三)乡镇审查。家庭农场所在乡镇结合申报材料对家庭农场的项目用地、社会声誉、联农带农等内容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由家庭农场提出验收申请(附件3),所有材料于10月10日前统一汇总推荐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县级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结合家庭农场申报材料,以书面审查、实地验收等方式对家庭农场申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在县级门户网站及家庭农场所在村公示验收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农场名称、申报项目类型、项目建设时间和拟补贴资金等,公示5天无异议的,将所有材料报以正式文件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查。
(五)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结合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家庭农场采取随机电话抽查、实地复核等方式,了解家庭农场经营和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抽查结果与检查验收结果均通过的,将家庭农场、建设项目名单及最终确定补助金额在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一)加强项目监管。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应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需求,以及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要按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方案要求,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乡镇负责对家庭农场项目用地、社会声誉、联农带农等内容进行审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核、督促工作进度、协助解决问题、检查验收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审定、验收结果审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对检查、验收以及举报线索核实中发现家庭农场弄虚造假等情形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取消该家庭农场项目本年度及后3年项目申报资格。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二)规范资金使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资金分配和使用,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同一项目不得兼得中央财政奖补,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三)做好项目总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好获得奖补支持家庭农场通过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记录财政资金支持情况。项目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数据材料同步填报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附件:1.2025年家庭农场项目建设书
2.2025年营口市家庭农场项目申报表
3.家庭农场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4.家庭农场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表
附件1
2025年家庭农场项目建设书
项目县(市)区
家庭农场名称
申 报 日 期
一、家庭农场基本情况
家庭农场名称 |
|
农场主姓名 |
|
农场主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相关负责人参加过高素质农民、“头雁”培训 □是 □否 |
|
是否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
□是 □否 |
注册登记时间 |
|
是否注册商标 |
□是 □否 |
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
□是 □否 |
农业部门认定或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录入时间 |
|
示范等级 (最高荣誉) |
□省级 □市级 □县级 |
开户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是否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软件 |
|
是否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 |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姓名 |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联系方式 |
|
家庭其他成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电话) |
|
|
|
|
|
|
|
|
经营土地总面积 |
|
家庭承包地面积 |
亩 |
流转土地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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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 类型 |
□种植业□养殖业 |
主要经营内容 |
|
□种养结合□其他 |
|||
2024年度家庭农场收入(万元) |
|
农产品销售渠道 |
|
项目建设用地是否获得有关部门备案或许可批复 |
□是 □否 |
农场主征信情况 |
另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
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项目
1、项目建设内容(按照实施方案中的实施内容具体填写)
2、建设地点:
3、建设时间及完成时间:
4、项目推进及管理措施:
5、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项目带动能力,直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通过实施项目,可以解决家庭农场哪些问题,带来哪些效益)
三、资金投入预算表
项目资金 |
项目投资总额 |
其中:拟申请财政补助 |
其中:项目单位自筹 |
|
|
|
|
项目投资估算 |
项目预算明细 |
预算金额 |
备 注 |
基础设施施工费 |
|
|
|
原材料购置费 |
|
|
|
设备购置费 |
|
|
|
运输费 |
|
|
|
安装调试费 |
|
|
|
其他费用 |
|
|
|
(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列支内容) |
四、用地合法性(地类证明)及环评情况等
提供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手续,库房、仓储等建设用地需提供相关合法手续。
五、其他材料
1.应用“随手记账”工具截图;从事粮油产业的,应提供经营面积证明;从事其他产业的应提交近2年收入证明;
2.金融部门提供的信用证明;
3.与农产品安全生产制度有关的视频等材料;
附件2
2025年营口市家庭农场项目申报表
项目单位情况 |
申报单位名称 |
|
|
申请项目资金用途 |
具体用途 |
金额(万元) |
其中使用财政资金(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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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合计 |
|
|
|
家庭农场意见 |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
||
此内容需手写(本家庭农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负责人参加过高素质农民、乡村产业带头人“头雁”等培训培育工作。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项目未重复获得财政资金支持。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本家庭农场自负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农场主(签字): 家庭农场(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意见 |
经审核,该家庭农场项目建设书内容客观真实。同意推荐申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
同意上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家庭农场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家庭农场名称 |
|
||
农场主姓名 |
|
联系电话 |
|
项目投资 |
万元 |
申请财政补贴 |
万元 |
建设时间 |
开工时间 : 年 月 竣工时间: 年 月 |
||
建设内容 |
|
||
项目实施总结 |
(印章)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家庭农场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表
验收类别 |
序号 |
验收材料内容 |
验收情况 |
文本材料验收 |
1 |
家庭农场提出的验收申请 |
|
2 |
2025年家庭农场项目建设书 |
|
|
3 |
2025年营口市家庭农场项目申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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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粮食主产区的家庭农场开展育苗棚、农机库棚、晾晒、仓储等设施更新改造建设需提供:钢筋水泥等建材购置清单、人工结算单、土建工程结算单等相关财务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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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展家庭农场规范化运营的,需提供:家庭农场电子化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协助其他家庭农场完成“一码通”赋码截图、应用随手记记账财务软件工具截图,以及有关费用支出等财务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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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目建设用地合法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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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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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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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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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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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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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建设用地是否合法有效,项目建设是否完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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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成员签字: 验收单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