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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口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征集中)

发布时间: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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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5-6-25  14:45——2025-7-25  14:45

为了进一步规范营口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按照《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对2019年印发的《营口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程》的通知(营政发〔2024〕2号)要求,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指导性,现公开征求《营口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农业农村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源       电话:2978550

邮箱:yksncb@163.com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30-2号

邮编:115004

附件:《营口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5日

 

 

 

 

营口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按照《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专家作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干预企业自主权。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获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

(二)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企业。企业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企业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果蔬、粮油等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水产品、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其中农产品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70%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企业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60%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70%以上。

5.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企业年交易额1500万元以上,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与农户通过多种方式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联结机制,直接或间接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300户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仓储、流通企业可适度放宽标准。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七)为推动农业产业化创新发展,提高龙头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对以下五种情形可以适当降低认定标准。一是申报企业为本地成长性好、规模相对大、新增生产性投资多的企业;二是申报企业为外省或外市到我市投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事企业或在我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内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三是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企业;四是申报企业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五是申报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我市重点农业特色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法人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产品质量情况、经营模式、利益联结方式、原料收购情况、带动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营销网络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并已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生产许可证明。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ISO系列质量认证等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提供近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成果证明。科技成果、专利、农产品原产地证明,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证明,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承诺书。企业对公司财务报表、纳税、银行资信、带动农户情况、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对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在对申报企业在生产经营、厂容厂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无误后,经县(市)区政府同意,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并附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赴企业实地考察。

(二)由农业领域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市农业农村局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四)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授予“营口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纳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

(五)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原则上两年认定一次,根据全市龙头企业发展实际要求,可在当年新增一次认定。

 

第四章  监  测

第九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每3年监测一次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优胜劣汰。

第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按照本文件第六条申报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相应材料和书面承诺书,并对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上报全部材料进行审核,核查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专家组根据报送的材料,按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汇总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监测结果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经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更名材料,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将不定期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抽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非法排污事故或由以上原因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营口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农加领 〔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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