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精神,完善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审批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此通知。
一、出台《通知》的重要意义与必要性
出台《通知》,有利于健全我市宅基地审批管理体系,切实保护耕地,推动我市宅基地管理等工作,促进和谐稳定,更好满足农村居民建房需求,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重要贡献。
二、《通知》的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为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三、《通知》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分五大部分:各级各部门审批管理职责、审批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和其他规定。
第一部分是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改革、使用管理和宅基地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申报、组织查处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参照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村级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需求上报,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宅基地踏勘、丈量批放、规划许可等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牵头核查宅基地是否符合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各类保护区、土地和林草规划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部分是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执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分户,以及三代以上同住一处并且已有宅基地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m²的;
3.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4.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5.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二)明确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全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执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人均耕地超过667m²的村,每户不得超过300m²;人均耕地667m²以下的村,每户不得超过200m²。
(三)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政府。
第三部分是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一)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农经站、国土所和乡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完成联合审核工作。
(二)乡镇审批。根据联审结果,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进行批准,10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四部分是强化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一)申请审查到场。
(二)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
(三)建成后核查到场。
第五部分是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机制。
(二)健全机构,配强力量。
(三)加强监管,严肃纪律。
解读单位: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魏新宏
电话:0417-2888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