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国家玉米和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稳定农民收入预期,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更好发挥政策效应,根据《辽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农农〔2024〕114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24年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全市所有种植玉米、大豆、水稻的县(市)区。将下茬复种、正常管理(统计补贴面积时在田)的大豆、玉米,大豆、玉米与其他农作物带状复合种植(间作)纳入补贴范围。大豆、玉米与其他农作物带状符合种植(间作)的,根据大豆、玉米实际种植面积测算补贴额度。
(二)补贴对象及依据。全市所有县(市)区的合法耕地(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上的玉米、大豆(包括黄大豆、黑大豆、青大豆)、水稻实际生产者(包括本地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合法的外来租种者等)。对于土地流转的,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生产者,如由土地承包者领取补贴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用,真正让玉米、大豆、水稻生产者收益。
生产者在合法耕地上实际播种的玉米、大豆、水稻种植面积,不包括在国家及省已明确退耕土地、未经批准开垦土地或禁止开垦土地上的种植面积;不包括已被政府征用并获得补偿、暂时未能开发使用的耕地上的种植面积;不包括青贮玉米种植面积。
(三)补贴标准。根据《辽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农农〔2024〕114号)要求,生产者补贴资金全部兑付给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不再调剂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及各县(市)区上报的核实面积数据,测算确定全市玉米、大豆、水稻补贴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补贴资金分配至各县(市)区。按照国家扩种大豆的要求,为鼓励大豆生产,适当提高大豆补贴标准,大豆补贴标准比玉米每亩高400元。
(四)发放流程
1.自主申报登记。当年玉米、大豆和水稻播种结束后,生产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向耕地所属村委会申报当年实际种植面积,标明种植玉米、大豆和水稻耕地属性(承包、流转等),同时登记领取补贴惠农“一卡通”账号。
2.统计汇总核查。由乡(镇、办事处)政府组织农业等相关部门部署各村委会对全村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补贴基本信息情况(姓名、玉米、大豆和水稻种植面积、耕地属性、“一卡通”账号等)按照统一格式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核查确认。
3.实行村级公示。经核查确认的生产者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由乡镇农业等相关部门经手人和政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的基本信息,要立即核实并更正,确保基本信息完整准确。
4.汇总备份上报。以乡镇为单位,农业主管部门对各村委会经公示无误的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表(分户情况)汇总,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公章后上报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基本信息情况表备份归档,以备核查。
5.汇总抽查确认。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汇总核验全县(市)区补贴基本信息,并将信息报县(市)区政府,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上报补贴基本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核验并确认。补贴面积确认工作应于8月10日前完成,并以正式公函形式将补贴面积核实报告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以便市级测算补贴标准、分配补贴资金。
6.补贴资金发放。各县(市)区要按照市级下达的资金额度,统筹使用以前年度形成的生产者补贴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以前年度用于结构调整的资金),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玉米大豆及水稻两项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单独统筹使用,不得混用。由乡镇政府将补贴基础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县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通过“一卡通”系统审核后提交代发金融机构,并向代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按“一卡通”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于10月底前全部完成。
7.公告发放情况。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各县(市)区要将全县(市)区补贴资金发放信息,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以及完成补贴发放的时间等。
(五)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生产者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补贴政策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切实组织好玉米、大豆和水稻生产者分户补贴面积的统计核实确认和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
2.强化分工协作,规范操作流程。各县(市)区要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各方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面积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财政部门根据业务部门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拨付、兑付补贴资金。要按照市级方案组织做好补贴申报、核查确认、汇总公示、归档上报、抽查核验、标准测算、补贴发放等工作,及时、精准发放补贴资金,保护农民种粮基本收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3.加强政策宣传,统筹实施种粮补贴政策。各县(市)
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补贴政策,及时公布测算补贴标准,引导农户种植预期。要密切关注实际播种面积变化等因素,防止出现辖区内同一品种补贴标准差异较大的问题。要统筹衔接生产者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种粮补贴政策,减少面积核实次数,尽量做到相关补贴面积统一核实,数据信息共享,减少面积核实、“一卡通”录入次数。减少基层工作负担,提高补贴发放效率。
4.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应将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并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混用,不得违规转出专户核算。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强化“一卡通”发放管理。以前年度形成的生产者补贴结转结余资金(不含用于结构调整的资金)要与本年补贴资金统筹发放。各县(市)区要紧盯生产者补贴资金管理各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发现的各种问题。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完成后,各县(市)区要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总结,市级将抽取一定比例,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监管,严禁出现将不符合条件地块列入补贴范围、虚报面积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5.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及时完成排查整改。各县(市)区要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省、市纪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深入整治各类有关惠农补贴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围绕惠农补贴领域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县(是)区要严格按照《营口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乡村振兴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营农办〔2024〕36号)和《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营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营口市惠农补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营农〔2024〕55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惠农补贴专项整治工作,按时完成排查整改及上报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到位、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6.按时发放补贴,加强绩效管理。及时足额发放生产者补贴是对县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将进一步加强考核工作,不折不扣按照省级要求进行考核。各县(市)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必须按要求于10月底前全部完成。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收集汇总年度补贴发放数据的基础上,建立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市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将在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的关节时间节点调度各县(市)区面积核实、资金发放数据,并对面积核实、补贴发放迟缓地区进行通报。
解读单位: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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