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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农发〔2023〕4号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营口市公安局 营口海警局 关于开展2023年度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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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局、各海警工作站:

为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强化海洋伏季休渔监管,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农业农村部 公安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开展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贯彻落实《2023年营口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国渔政亮剑2023”营口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营口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营口海警局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至9月1日开展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省、市关于伏季休渔工作的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调整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要求,锚定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目标,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聚焦主要任务、关键区域、重点对象,强化全时管控、全域覆盖、全环节监管,继续坚持最严厉的执法、最严格的监管,严厉打击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捕捞等涉渔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化解海上涉渔重大风险隐患,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良好稳定、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二、行动任务

(一)严格船籍港休渔监管。原则上不允许异地休渔,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要严格按照《2023年营口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坚持“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留、谁监管”的原则,压实监管责任,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派专人赴停泊地协助管理,切实做到“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逐一排查统计辖区港口停泊休渔渔船,明确每艘停泊休渔船舶的监管人,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

(二)抓好专项(特许)捕捞监管。对农业农村部通告的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海蜇、沙海蜇、毛虾)专项捕捞加强监管,按照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有关要求,落实专项(特许)捕捞渔船标识管理、船位动态监控、进出渔港报告、渔获物定点上岸、渔获产量统计、执法船伴航执法等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加大对专项捕捞渔船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延长作业时间、变更作业方式、扩大作业区域等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一律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三)盯紧重点船舶和特殊群体。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易发多发对象的监管,特别是异地休渔渔船、捕捞辅助船、“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法院扣押渔船等重点涉渔船舶,以及曾因涉渔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近两年内因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船长、船东、企业负责人等特殊从业人员,要予以重点关注、定期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动态准。对养殖渔船、钓具渔船、休闲渔船等不休渔船舶要加强日常监管,防范其改变生产作业方式从事非法捕捞活动。

(四)强化渔港码头监管。一是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进出港报告、定期点验、信息月报等管理制度,加强渔港码头巡查和坞修渔船管理,定期核查船舶数量和信息,利用北斗平台和近海渔政监管系统实施24小时监控巡防,及时掌握船舶动态。二是要加强“技防”,要在近海渔政监管系统中设置电子围栏,对触发报警的渔船,要立即核查核实,从严从快处置,严防偷捕作业以及走私行为。发现违规出海作业的,要及时召回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发现非法补给、渔获物运输、交易等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强化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利用休渔有利时机集中组织封港清船。加强对涉渔“三无”船舶、大马力高速快艇源头管控,倒查船舶修造等源头环节,查处非法修造船舶行为。要充分利用近海渔政智能监管系统,全方位、无死角排查藏匿在河海沟汊和有出海苗头的“三无”船舶和摩托艇,立即进行处置,要全部撤离河海水域及自然港湾,集中上岸停放和看管,在渔港码头,经查实属涉渔“三无”船舶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五)开展常态巡逻检查。一是统筹执法力量,落实常态巡航要求,扩大巡逻防控区域,加强进出港通道管控和重点海域巡查,不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和区域联查,做到管控无漏洞,打击无盲区。加大现场登临检查力度,原则上对海上发现正在作业的涉渔船舶必登必检,查获的涉渔违法违规船舶一律押回港口从严从重处罚;无法登临检查的,要留存足以反映违规涉渔船舶特征和信息的证据,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核查处理。二是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加大海上执法检查力度,发现涉渔“三无”船舶(含套牌渔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书的船舶等从事涉渔活动,一律扣港查处。将执法力量覆盖至涉渔快艇经常停靠的自然港湾,增加夜间执法检查频次,从严从重打击涉渔快艇、游艇等非法捕捞和盗采养殖水产品行为。

(六)加强涉外渔业管控。一是要加强中韩渔业协定水域入渔渔船的管理,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和入渔规则,做好计划申报、签订承诺、编队生产、定点卸货、实时定位、强制报离、严格处罚等工作,加强北斗平台实时监控,对靠近敏感水域、交界水域的及时警告提醒,对违规进入他国水域或者擅自关闭、拆卸、屏蔽、损毁北斗设备的立即召回并依法严惩,严防越界捕捞。二是强化捕捞生产物资补给等源头管控,严格规范相关企业、个人正规作业,依法取缔非法涉外渔业中介等利益链条。紧盯重点区域、重点渔船、重点人员,严防发生涉外重大违规和渔事纠纷。

(七)打击涉渔犯罪行为。一是紧盯涉渔重点地区、部位、船舶和人员,加强基础信息摸排和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及时发现海上非法捕捞和非法越界(线)捕捞的情报线索,确定重点案件进行专案打击;二是对涉嫌组织化、团伙化的案件,按照“破现案、挖源头、断链条、打外围”相结合原则,聚焦港口、船厂、市场、补给、海上等全过程、全环节,深挖彻查、追根溯源,实现全链条打击整治;三是对发现的海霸渔霸及非法捕捞的幕后组织者、黑中介等从严从重惩处,对渔民个人情节轻微的非法捕捞行为,充分考虑各方因素,以教育引导为主、打击整治为辅,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四是严厉打击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五是对暴力抗法、阻碍执法的企业或者个人,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打击。

(八)辽河流域禁渔行动。一是严厉打击大辽河流域违法捕捞活动,坚决查处取缔严重破坏资源的绝户网、吸蛤泵等违禁网具,对查处的涉案渔船及违规网具一律查扣,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严厉打击电鱼活动,涉案电鱼器具和船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加强休闲垂钓监管。严厉打击一人多标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

(九)清理整治违规网具。一是抓好休渔期关键时间节点、依托渔港、码头等船舶停泊点集中开展清理取缔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和“绝户网”违法作业行为,特别是使用地笼网、须龙网等渔具的违规行为。二是在重点渔区、渔港组织开展违禁渔具集中公开销毁行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加大宣传力度,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形成有力震慑。

三、工作要点 

(一)5月1日至5月15日,各县(市)区渔政、海警舰船应出尽出,开展全海域、大规模、高密度的巡逻巡查,形成初始即严的执法态势。 

(二)5月16日至7月31日,开展辽河流域禁渔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电鱼行为,加强休闲垂钓监管。

(三)7月10日至8月15日,开展特许专项捕捞渔船专项执法检查。

(四)开渔前,联合开展港口码头巡查走访,加强普法宣传和安全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确保船舶安全出海航行作业。 

(五)其余时间段,落实常态化管控要求,强化养殖采捕作业渔船以及其他科研考察调研类的渔船捕捞监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渔政、公安、海警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职责任务和辖区工作实际,联合制定本级专项行动方案,部署做好各项行动任务。营口市农业农村局和营口海警局要协调指导各有关县(市)区渔政、海警机构开展专项行动,落实情况会商、实施联合督导,对重点时段、重要区域可组织开展跨县(市)区交叉执法行动,推动构建渔区一体监管的工作格局。 

(二)深化部门协作。各级渔政、公安、海警要深化部门间执法协作,按照依法严厉打击海洋渔业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要求,发挥现有执法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共享应休渔船舶、专项(特许)捕捞船舶、易发违法船舶台账等基础数据,强化工作会商、情况通报、执法协作、案件协办,畅通行刑衔接和移交通道,保障执法船艇和人员配备,提高“出航率”“登检率”,快速反应、灵活机动,保持海上执法高压严打态势,联合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受理移送案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三)创新管理手段。充分利用北斗平台,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涉韩入渔渔船、养殖渔船及辅助渔船,开展动态船位实时监测,将获批渔船在允许作业期内纳入白名单管理,要利用近海渔政智能监管系统,设置电子围栏,及时筛查研判违规船舶进出渔港和航行作业动态,构建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模式。要定期开展无人机巡航执法,做好证据搜集固定,精准引领岸海执法力量查处违法行为,构建海陆空一体监管模式。用好综合惩处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与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等政策挂钩,积极推进公益诉讼,提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发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第三方机构作用,采取问卷调查、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收集制度落实、执法成效等方面的社情民意,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 

(四)积极宣传引导。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举报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发挥“吹哨人”作用,用好各类线索收集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报警。加强新调整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宣传,确保渔民群众准确掌握相关政策,提高渔民守法意识。利用新媒体、官方公众号、短视频等方式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发布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邀请媒体记者参加相关执法行动,加强对执法全过程的监督和宣传。 

(五)强化情况调度。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局、海警工作站每月28日前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月报表附后)逐级归口上报,并抄送同级相关执法部门,重特大案件或紧急突发情况随时报告。营口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和营口海警局将根据需要组成联合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开展集中调研,对重大疑难案件挂牌督办、靠前指导。海洋伏季休渔结束后,各有关县(市)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梳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分析问题和不足,提出下步工作措施和建议,并及时逐级归口上报。营口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营口海警局将以适当方式对专项行动中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案件查办不力、发生涉外事件或安全事故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主动、不配合、推诿扯皮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营口市公安局         营口海警局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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