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3〕17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畜〔2021〕65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动物防疫省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6〕535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省财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等 3 个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5日
省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防疫优先,实施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引导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构筑有效免疫保护屏障。
二、实施条件
主要用于开展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用于开展布病等动物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对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社会化服务等予以补助。对新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工作,应予以优先保障。
三、支持对象
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统一招标,确定供应商、供应区域和产品价格,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省招标结果及疫苗实际需求数量,适时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补助病种及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和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
小反刍兽疫:羊。
四、经费测算
2026年省财政下达我市强制免疫补助242.5万元。分配至市农业农村局20万元用于动物防疫物资采购以及购买防疫服务等工作;分配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22.5万元用于全市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免疫抗体监测、动物疫病监测和净化及人员防护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完善基层动物疫苗存储、运输冷链体系,健全强制免疫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存储、运输强制免疫疫苗,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
(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及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情况,市局将依据平台数据定期调度项目实施情况,相关情 况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和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支持和引导养殖场(户)及时扑杀染疫动物,弥补和减少扑杀损失,消除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
二、实施条件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净化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补助病种及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鹿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鹿等;
马鼻疽、马传贫:马等;
非洲猪瘟:猪。
销毁的动物产品包括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包括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四、经费测算
2026年省财政下达我市强制扑杀补助1.2万元。以各县区畜禽养殖规模及2025年实际扑杀数据为测算依据,补助资金切块分配各县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扑杀补助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鹿12000元/只,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县区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规范支出,严禁将强制扑杀资金用于扑杀人员补助、租车、购买办公用品等方面。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或疫情系统中上报信息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二)各县区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及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情况,市局将依据平台数据定期调度各县区项目实施情况,相关情况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和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各县区要做好信息公开公示,通过门户网站、融媒体、公众号、公示栏等途径,公布项目具体支持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范围等政策要点,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有关规定,做好支持对象、资金安排、反馈渠道等信息公开公示,同时注意保护补贴对象个人隐私,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村级应将公示台账留档备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村级公示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省财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补助政策,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严防随意抛弃病死猪事件发生,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生猪产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二、支持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三、经费测算
2026年省财政下达我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18.7万元,分配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2026年度全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省财政无害化处理补助下达金额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分两档,猪体长(从猪的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离最短处连线的中心点至尾根处的直线距离)30cm以下50元/头,体长30cm(含)以上80元/头。
四、工作要求
(一)省以上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市农业农村局与无害化处理中心定期结算,各县区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配套补助,及时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各县区要指导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市局将以“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录入信息为资金拨付依据。
附件:2026年动物防疫省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
2026年动物防疫省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