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以来,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动物检疫、农机安全生产等关键领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宣传农业执法成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市局从查办的案件中筛选了6个具有代表性的农业行政执法案例,现予以公布。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9日
2025年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杨某畜禽运输车辆未备案且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营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查获一辆银色货车,车内装载48只羊,均未佩戴检疫标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该车货主、车主及承运人均为杨某,当事人未办理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手续,且未对羊进行检疫。
【处理结果】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检疫部门确认该批羊具备补检条件,依法补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畜禽运输车辆未备案且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7822.28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直击畜禽调运中的突出违法风险点,针对未经检疫运输动物与运输车辆未备案两类常见违法行为并案查处,对具备补检条件的涉案动物依法完成补检,同时通过自由裁量基准适用,既对违法行为予以惩处,又充分考量当事人主观过错与危害后果,引导畜禽养殖、运输从业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有效防范了未经检疫动物跨区域流动带来的疫病传播隐患。
二、马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营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马某在营口市站前区董家村附近驾驶拖拉机从事田间生产作业,无拖拉机驾驶证,经执法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取证,马某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的情况下,驾驶拖拉机从事农田生产作业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和《辽宁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马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作业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按规定及时办理拖拉机驾驶证,并对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是农业主管部门对于农民群众应当掌握的道路交通常识、安全生产常识、农机维护保养常识及驾驶操作技能达到国家标准的资质许可,本案能够对有些心存侥幸意识无证驾驶拖拉机、收割机上路或者从事农田作业生产的人带来心理上的震慑,从而减少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杜绝基本常识和驾驶技能不合格的人上路或者从事农田生产作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
三、某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盖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店内摆放两款农药复硝酚钠、苄氨·赤霉酸,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店《农药经营许可证》时,经营者未能提供。经立案调查,该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于2025年4月采购两款农药,通过收集当事人进货凭证,销售凭证和经营者陈述情况,该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2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案件。通过行政处罚帮助当事人认识了错误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农户李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胡萝卜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营口市西市区某超市销售的胡萝卜经检验噻虫胺项目残留量远超规定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溯源调查确认,该批次不合格胡萝卜的供应商为大石桥市建一镇农户李某,李某于2025年5月出售的该批次胡萝卜15斤,在种植期间使用农药但未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仅在喷洒农药8至9天后便进行销售。李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考虑到当事人销售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违法所得27元),对于李某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胡萝卜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元,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查处农户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的典型案例,凸显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田间到餐桌”全链条监管的重要性。当前部分农户存在农药使用不规范、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本案的查处既对当事人形成有力震慑,也通过“查处一案、教育一片”,向广大农户传递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不可触碰的信号,推动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主体责任。
五、某兽药店销售假兽药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12345平台诉求问题请示单,投诉大石桥市某兽药店销售假兽药。执法人员随机对该药店经营场所及仓库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1月购进山东某公司生产的“肠道统治,该产品外包装上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号,但在其产品标签说明中印有“防治仔猪拉稀、仔猪红、黄、白痢,传染性胃肠炎、病毒性腹泻”等功效内容,表述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关于兽药的定义,认定为兽药,但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应按照假兽药处理。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向涉案假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告知了案件线索。
【处理结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假兽药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处以没收涉案假兽药,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和罚款600元的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打击销售假兽药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以饲料添加剂批号生产销售有治疗功效的假兽药有所抬头,对养殖业造成不良影响。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时追根溯源,打击源头,防止了假兽药流向市场。
六、某宠物用品店饲料进行拆包销售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鲅鱼圈区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平台诉求问题反映鲅鱼圈区某宠物用品店有拆包销售饲料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到该店核实情况,在该店进门左侧货架上发现有拆包的饲料。经营者胡月承认上述拆包饲料用于销售。
【处理结果】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及《辽宁省饲料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宠物用品店违法销售拆包分装饲料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拆包饲料,作出没收拆包饲料,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拆包易致饲料氧化、受潮、污染、变质,还可能混入异物或篡改成分,同时原包销售是追溯产品来源、批次、保质期的关键,拆包会切断追溯链路。本案明确不得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是经营者的义务,也向消费者传递“原包购买、查验标签”的消费常识,为售后维权、问题召回提供依据,既守护宠物健康与消费者权益,又推动行业合规转型和监管体系完善,为宠物饲料经营领域提供重要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