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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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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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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行政机关: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陈勇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30-2号

受委托单位: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唐晓云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27号

为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1号)、《中共营口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办发〔2020〕7号)、《关于调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营编发〔2024〕59号),《关于调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批复》(营编发〔2024〕70号)等文件,经双方协商,达成委托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委托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集中行使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农机、农产品质量等领域,分散在营口市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二、委托执法依据

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行政机关责任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不当或超越委托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撤销或责令整改。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提供实施委托行政执法所需的规范性文书、表格及相关资料。

6.负责将本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并自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营口市司法局备案。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只能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2.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4.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主动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委托执法工作情况。

6.建立健全与委托事项相关的监督检查、案件办理等内部工作制度和规范。

7.配合委托行政机关将本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四、委托期限

本次委托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12月8日起至2028年12月7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委托,由委托行政机关按程序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如在此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需对委托事项进行调整的,双方应遵从相关要求及时协商变更或终止。

五、其他约定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送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行政机关: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受委托单位: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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