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3〕17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畜〔2021〕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牧发〔2017〕267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动物防疫省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5〕17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省财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等3个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0日
省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坚持防疫优先,实施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深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引导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构筑有效免疫保护屏障。
二、支持内容
主要用于开展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用于开展布病等动物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并对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继续对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的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三、补助病种及畜禽种类
口蹄疫:猪、牛、羊、鹿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
小反刍兽疫:羊。
四、经费测算
2025年省财政下达我市强制免疫补助250.4万元。分配至市农业农村局30万元用于动物防疫物资采购、购买防疫服务等相关防控工作;分配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146.4万元用于全市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免疫抗体监测、动物疫病监测和净化及人员防护等工作;分配至各县区合计74万元用于2025年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和基层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五、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
(一)各县区要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4〕42 号)中的补助条件、补助标准、推荐补助程序,深入推进强制免疫补助“先打后补”改革。
(二)对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养殖场,根据养殖场申请,及时核实发放补助经费。对不按要求进行强制免疫、不按程序申请补助资金或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养殖场,不予发放补助经费,结余经费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统筹用于其他动物防疫工作。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符合《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辽动卫发〔2007〕119号)规模标准且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场,不再供应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单位要完善基层动物疫苗存储、运输冷链体系,健全强制免疫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存储、运输强制免疫疫苗,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
(二)各县区、各单位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及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情况,市局将依据平台数据定期调度项目实施情况,相关情况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和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各县区要通过门户网站、融媒体、公众号、公示栏等途径,公布项目具体支持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范围等政策要点,同步做好信息公开公示。严格落实补助发放公示有关规定,做好支持对象、资金安排、反馈渠道等信息公开公示,同时注意保护补助对象个人隐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省财政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实施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支持和引导养殖场(户)及时扑杀染疫动物,弥补和减少扑杀损失,消除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
二、支持内容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补助病种及畜禽种类
非洲猪瘟:猪。
口蹄疫:猪、牛、羊、鹿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鹿等。
马鼻疽、马传贫:马等。
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四、经费测算
2025年省财政下达我市强制扑杀补助11.7万元。以各县区畜禽养殖规模及2024年实际扑杀数据为测算依据,补助资金切块分配各县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县区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规范支出,严禁将强制扑杀资金用于扑杀人员补助、租车、购买办公用品等方面。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或疫情系统中上报信息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二)各县区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及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情况,市局将依据平台数据定期调度各县区项目实施情况,相关情况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和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各县区要做好信息公开公示,通过门户网站、融媒体、公众号、公示栏等途径,公布项目具体支持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范围等政策要点,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有关规定,做好支持对象、资金安排、反馈渠道等信息公开公示,同时注意保护补贴对象个人隐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省财政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为全面提升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效率,进一步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严防随意抛弃病死(害)猪事件发生,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生猪产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二、支持内容
(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
(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三、经费测算
2025年省财政下达我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19.9万元,其中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19.4万元、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0.5万元。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19.4万元分配至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2025年实际处理量据实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单位,超支不补;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0.5万元,根据2024年各县区上报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数据切块分配,超支不补。
四、工作要求
(一)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规范支出,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二)各县区要指导做好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录入工作,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市局将以“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录入信息为资金拨付依据。
附件:2025年动物防疫省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
2025年动物防疫省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
单位:万元
资金拨付单位 |
强制免疫补助 |
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强制扑杀补助 |
合计 |
|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
市农业农村局 |
30 |
19.4 |
|
|
49.4 |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146.4 |
|
|
|
146.4 |
盖州市 |
51.3 |
|
0.4 |
4.3 |
56 |
大石桥市 |
9 |
|
|
4.2 |
13.2 |
老边区 |
3 |
|
|
0.8 |
3.8 |
鲅鱼圈区 |
10.7 |
|
0.1 |
2 |
12.8 |
站前区 |
|
|
|
0.2 |
0.2 |
西市区 |
|
|
|
0.2 |
0.2 |
合计 |
250.4 |
19.4 |
0.5 |
11.7 |
2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