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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营口市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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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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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民渔船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及时宣传农业执法成效,激励引导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我局从近期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案件中遴选整理了10个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供各地参考借鉴。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案例一:原某某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案

【基本案情】根据2022年10月31日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关于处置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报告》相关线索,鲅鱼圈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查明2021年11月中旬,望海办事处某村民原某某在本户通过非家庭方式承包的耕地上建简易房,2021年 11月此简易房因雪灾受损,2022年春季原某某未经批准在原简易房所占土地基础上建设住宅。

经查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59平方米的土地。

2.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的房屋。

案例二:某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盖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关于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菠菜不合格情况的函,称2022年5月5日,该局在开展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中,对庄河市某蔬菜水果商店销售的菠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追溯该批次菠菜是从盖州市某专业合作社采购的,盖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就菠菜农药残留超标的案件有关问题对盖州市某果蔬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

经查证,该单位经销的菠菜存在农药残留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贰元整 。

2. 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元)。

案例三:史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7日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称该局在开展2022年食品监督抽查工作中,营口市站前区宝之胜生鲜超市的小白菜农药残留超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追溯该批次小白菜是从大石桥市某村村民史某处购进的。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就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有关问题对村民史某进行调查。

经查证,史某生产经销的小白菜存在农药残留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拾陆元整 (96.00元)。

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元)。

案例四:某供销合作社分销店涉嫌经销未备案种子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盖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对盖州市某供销合作社分销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内发现标为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钟海959玉米种子未备案。

经查证,该单位经销的钟海959玉米种子存在未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案例五:某某动物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2日,在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兽药饲料科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营口市站前区某某动物药店经营的康地国际牧业有限公司生产板青颗粒(批号:20210805)和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批号:20210805),无批准文号,经国家兽药综合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该企业。

经现场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购入康地国际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板青颗粒30袋,售价10元/袋,未销售,货值300元;购入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30袋,售价6元/袋,已售10袋,货值180元,违法所得60元。

【处理结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辽宁省兽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为“轻微”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44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没收未销售涉案假兽药。

案例六:某动物医疗中心未使用规范的病例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5日区农业农村局与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开展动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检查中发现某动物医疗中心其存在一张3月12日的处方笺,调取电脑中的电子病历,未发现建立与3月12日处方笺对应的病历。经查该动物医疗机构在3月12日开具的处方笺应当建立相应的病例,但该动物医疗机构并未建立。

经查证,当事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病历档案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马某驾驶三年未参加年检的拖拉机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1日,大石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机执法队人员在某村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马某驾驶的拖拉机未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查证,当事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件》《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检查,系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

案例八:何某某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9日,营口市气象台发布大风预警,预计4月9日夜间至11日白天,盖州市将出现大风、海上6-7 级、阵风8-9 级。接到预警后,盖州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队立即做好预警调度,并通过北斗平台、微信群、短信、电话等方式,督促在外所有渔船要及时返港避风。但通过北斗平台监控系统发现何某某的渔船于4月10 日在海里作业生产,执法人员多次电话通知其马上回港避风,但该船仍然违规出海作业生产。

经查证,当事人何某某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行为,已违反了《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对当事人提出警告。

案例九:刘某某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擅自关闭导航安全设备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7日0时10分,在禁渔期内,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辽营渔11007渔船在辽河大桥下,经查,该船舶证件齐全,船上北斗设备关闭,船名号为:辽营渔11007,该船船主葛某某,船长刘某某,该船捕捞许可证号(辽营)船捕(2023)HY-000301,许可证主机功率为11千瓦,船检证书功率66千瓦,船上有捕捞的渔获物米参子(蓝蛤)10袋。

经查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有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将拆卸北斗设备恢复原样,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对当事人在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2、对当事人私自关闭北斗设备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的处罚。

案例十:施某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5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在N40°14′N,121°42′E附近海域,有一条船进行拖网作业,与当地下蟹笼的渔民发生网具纠纷,经海警执法舰艇追踪,该船在瓦房店附近被海警查获,后移交鲅鱼圈区渔业渔民渔船区局,经查,该船船长为施某某,船上网具为拖网,是拖网作业渔船,船上无捕捞渔获物。该船主机功率110千瓦,船长30.49米,其进行作业海域属禁止拖网作业区域,根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相关规定,鲅鱼圈区渔业渔民渔船区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证,该渔船违反了《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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