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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涉海渔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来源:营口市农业农村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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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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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海洋生态,恢复渔业资源,进一步加强渔船管控,维护我市渔区渔业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秩序,保障渔民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1.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海洋机动渔船,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照《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处以三千到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没收渔具和渔船。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含套牌渔船),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2.海上渔业船舶越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4.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海洋渔业船舶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其离港,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依法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大风、雨雪等极端恶劣天气,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由渔业主管部门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在严厉打击涉海渔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动中,与涉案渔船有利益关系的公职人员,应当予以回避。对充当违法违规渔船保护伞,串通、修改、伪造违法违规证据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辖区内渔船管控不力,涉外渔业事件、非法捕捞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擅自向涉案渔船通风报信,泄露执法行动信息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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