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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警示通告

来源: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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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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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着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为促进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法、诚信、规范生产经营,把好产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维护营口市农产品品牌形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营口市农业农村局将依法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再此发出警示通告如下:

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代价极其沉重,切勿以身试法,否则追悔莫及。

一、违法责任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处二千元罚款。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生产的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处二万元罚款:

(一)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三)收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的;

(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包装、标注或者附加标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农产品收购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伪造、冒用、转让或者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一)未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销)货凭证查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凭证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被污染的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一)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

(二)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容器、工具等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的;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物质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拒绝、妨碍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6年4月13日,某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接群众举报,辖区内某村有人使用限用农药甲拌磷种植香菜。该区农业部门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怡某某等5人为了清除虫害,在承包的200亩香菜地内使用了甲拌磷农药,经检测,甲拌磷含量不符合标准。该区农业部门随后对涉案地块种植的香菜进行了翻耕销毁,将涉案产品1000余斤进行了查封销毁,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怡某某等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罚金;禁止怡某某等在三年内从事蔬菜类食用农产品的种植、销售活动。

案例二:2016年3月,某市农委在对山药的农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邹某某在其种植的山药地块使用限用农药甲拌磷和甲基异柳磷,送检的土壤样品里经检测含有甲拌磷成分。经查,邹某某共购进甲拌磷12箱,甲基异柳磷12箱,在山药地块使用甲拌磷4箱,甲基异柳磷111瓶,随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16年9月,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处罚金1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有关的农业种植及相关活动。

案例三:2017年,在省级第四季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发现某县一家蔬菜生产基地油白菜、上海青样品氧乐果超标80倍。该县农业局执法大队立即组织追回未售上海青和油白菜,与棚内不合格蔬菜一并集中销毁,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18年4月,生产基地负责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三、举报方式

发现农业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可通过致电12316农业服务热线进行举报,或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以及信函等方式联系营口市各级农业执法部门(相关信息可登陆营口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查询,网址: http://nyncj.yingk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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