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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关于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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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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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厅秘发〔2020〕2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扶贫资金、资产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防控扶贫资金风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推进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使用注重效益、群众参与保障权益、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机制,确保扶贫资金资产管理使用运营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扶贫资产运营收益,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

1.明确风险评估对象

风险评估的主要对象为:参与扶贫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大户等带贫经营主体。尚未实施的扶贫项目,对生产规模、销售渠道、带贫能力和政策落实等方面进行评估;已实施的扶贫项目,对产出效益、经营状况、销售渠道、带贫能力、帮扶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为制定风险防控应对措施提供基础依据。

2.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⑴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带贫主体风险监测机制,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带贫主体要主动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内控制度,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共同化解扶贫资金项目风险。

⑵深入推进产销对接。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信息服务、营销设施条件建设,建立健全扶贫信息监测和发布机制,正确引导生产,为农产品销售提供保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动电商平台等与贫困地区稳定对接。

⑶完善带贫减贫机制。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推动带贫主体创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贫困群众稳定分享扶贫收益。支持贫困村盘活集体资源,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为贫困户脱贫增收提供多重保障。

⑷加强风险防控培训。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把扶贫资金项目风险防控作为脱贫攻坚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扶贫干部、带贫主体、贫困群众培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宣传和交流,不断强化基层干部、带贫主体、贫困群众的风险意识。

3.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⑴落实防控责任。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把扶贫资金项目风险防控摆在脱贫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风险防控和扶贫工作一起研究部署。市扶贫、财政、发改、民宗、审计、林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调度机制,指导县级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应对措施、指导县级开展扶贫风险防控工作、了解各县(市)区扶贫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找准风险点,明确责任部门,扎实推进扶贫资金项目风险防控工作。

⑵加强防控指导。各县(市)区应对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建立风险评估、预测预警机制,县乡两级要指导村集体对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改善经营等方式,提升扶贫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坚决防止扶贫资金流失,扶贫资产闲置浪费,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

⑶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强化主体责任,要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协调审计等相关机关和职能部门,形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动态化监管体系。市级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将定期开展督导督查工作。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强化资金监管

⑴规范扶贫资金使用。各级要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从严管理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精准、安全、规范、高效。将返贫和新发生的贫困人口及时纳入扶贫资金支持范围。

⑵开展资金动态监控。市、县财政部门要完善运用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跟踪了解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支出情况。在保证监控平台数据录入及时准确的基础上,对监控平台实时预警和查询所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做好问题整改。

⑶实施全面绩效管理。市、县(市)区要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将扶贫资金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跟踪问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绩效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扶贫资产监管

1.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纳入管理范围;2016年以前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原则上应通过逐步清理、确权和登记等程序,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监管。到户类扶贫资产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2.扶贫资产类型

扶贫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经营类资产、公共设施类资产。其中,经营类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业项目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共设施类资产主要包括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等设施。

3.扶贫资产确权登记流程

⑴分工落实。扶贫资产的确权和登记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具体落实,要厘清权属关系、将资产登记造册、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⑵时间安排。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确权登记,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照产权归属,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落实管护责任。各县(市)区要在2020年9月30日前,对2019年(含)以前的扶贫资产进行确权登记;以后每年的确权登记,要在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

⑶厘清权属关系。明确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厘清相关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确权对生产发展的激励作用,依据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跨乡跨村实施的项目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并由县乡两级政府分别明确权属关系。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⑷资产逐一登记。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各县(市)区要明确具体部门摸清底数,全面核查,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县、乡、村三级分别建立统一的扶贫资产资本统计台账,按投入时间分年度登记造册,做到家底清晰。对扶贫资产资本变动、收益分配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做到钱物平衡。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使用状况、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

⑸录入管理系统。各县(市)区扶贫部门要建立扶贫资产备案登记制度,严格按要求将扶贫资产管理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及时采集更新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情况。

4.资产运营管理

⑴运营主体。扶贫资产运营管理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等方式,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内容,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资产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⑵运营程序。归村集体所有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须经民主决策后报乡镇审核备案。改变跨乡跨村及村级联建的扶贫资金经营方式,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同意后,报乡镇审核,县级备案。

⑶绩效目标。扶贫资产运营应明确绩效目标、规范运营程序、有效防控风险,切实惠及贫困人口,确保扶贫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保障脱贫成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5.资产管护

⑴管护主体。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所有扶贫资产应在明确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鼓励探索更细致、更实用的管护模式。跨乡跨村实施的项目在明确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由县乡两级政府分别明确日常管护主体。产权属于村集体的,要全部纳入“村财镇管”范畴。严禁管护人员私自利用扶贫资产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⑵管护责任。扶贫资产所有权人要切实承担扶贫资产管护的直接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公共设施类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增加劳务收入。

⑶管护费用。扶贫资产管护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不足部分按规定可从经营收入中据实列支运营管护费用,并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负面清单要求。

6.资产收益分配

⑴分配原则。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资产收益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要以有利于“巩固提升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按照“产权人提方案、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县级审批备案”的流程,按规定经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确定。

⑵分配方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丰富带贫减贫方式方法,不把入股作为唯一和必须的方式,鼓励探索通过生产托管、技术服务、产品收购、就业带动、资产收益等多种方式带动贫困户,实现扶贫资金效益最大化。对已稳定脱贫的人口,应给予差别化、阶梯式奖补政策,鼓励其外出务工、长期务工和稳定务工。

⑶分配标准。资产收益分配坚持劳动致富,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配收益时,应当坚持现行脱贫标准,收益分配应留有余地,不分光分净、吊高胃口,在确保稳定脱贫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化扶持,巩固脱贫成效。优先保障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增收,按照精准识别要求,以户为单位,按现行脱贫标准,坚持缺多少补多少,确保达到现行脱贫标准;优先支持贫困户因地制宜、因户制宜发展产业,使扶贫产业项目与贫困人口紧密结合,通过产业发展增收致富;对有(弱)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获得收益;设立临时救助基金,对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适度开展即时帮扶解困,防止返贫或致贫;对于满足村脱贫攻坚任务需要仍有结余的扶贫收益资金,可采取资产收益、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再投入;用于其他与贫困人口脱贫等脱贫攻坚任务有关的支出。严禁“一发了之”“一股了之”“一分了之”,已经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进行完善和调整。

⑷分配程序。乡镇、村负责制定具体的项目收益年度分配方案,方案要真实反映收益分配过程,应明确项目收益数额、分配金额、分配方向、受益贫困户数和人数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要在村内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收益资金原则上采用银行卡方式发放,极特殊情况确需采用现金发放的,需保留好现场发放相关资料。

7.资产清查处置

⑴资产清查。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及时更新信息,做到账实相符。扶贫资产已成为固定资产的,须依法依规计提折旧。

⑵资产处置。对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发展规划、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产权所有者按规定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资产需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基础上,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备案后实施,防止扶贫资产流失,相关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县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评估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扶贫资产处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核销,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

⑶资产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所有权人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切实发挥各级力量,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改制重组及收回本金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产应及时上交县级财政、按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8.资产监管责任

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扶贫、财政、发改、民宗、审计、林草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资产监管工作,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定期开展评估和清查,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做好扶贫资产逐一登记造册、运营管理、收益分配、清查处置等具体工作。

9.加强其他扶贫资产管理

对未纳入本意见的各类涉农统筹整合、行业帮扶等资金投入到脱贫攻坚工作中所形成的扶贫资产,由资金投入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行业部门要求纳入监管范围,统筹推进扶贫资产监管工作。整合后的行业扶贫领域资产,原则上须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县乡两级应掌握其资产的存量、类型、状态等信息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紧紧围绕有效防控扶贫资金风险和扶贫资产“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制定工作方案或细则,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抓细抓实抓好。要统筹做好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切实维护扶贫资产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和贫困户的合法权益,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直接受益水平,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实现扶贫开发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快部署落实,各负其责,合力推进。扶贫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制定常态化会商制度。扶贫、发改、民宗、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分别做好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扶贫资金的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档案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每年度扶贫资产专项核查工作,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清产核资。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涉及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的相关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并配合扶贫、发改、民宗、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做好扶贫资金和扶贫资产规范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指导乡镇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三)总结推广经验

坚持正向激励,对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资产监管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要及时总结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管理方式,推广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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